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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6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罪行極其嚴重的張某、石某、嚴某、廖某4名毒梟依法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伙同本案其他8名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2011年6月底7月初,張某等人共同向他人販賣毒品麻古24000顆。7月下旬,張某等人再次共謀購買毒品販賣牟利,安排被告人馮某等人將毒品藏匿於所駕駛的貨車中從雲南運輸回重慶。8月,馮某在四川省內江市被抓獲,民警在馮某駕駛的貨車上查獲毒品麻古17672.37克(約180000顆)。同年9月,被告人張某等人又共同出資購買毒品麻古販賣牟利,安排被告人袁某將毒品藏匿於所駕駛的貨車中從雲南運輸回重慶。10月5日,袁某在雲南省玉溪市某檢查站被抓獲,民警當場從袁某駕駛的貨車車廂內查獲毒品15850.4克(約170000顆)。同日,張某等人被抓獲歸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系累犯,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伙同另一被告人薑某前往雲南省昆明市各自購買毒品麻古後共同運輸回重慶市販賣。2012年11月5日,石某、薑某被抓獲,查獲毒品麻古4401克(約47800顆)。法院審理後認為,石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數量巨大,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嚴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於2009年9月7日刑滿釋放。2012年6月,嚴某先後兩次販賣毒品冰毒60克給他人。同年7月,嚴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購買毒品後,駕駛車輛返回重慶途中被查獲,從其車內及身上查獲毒品冰毒3988克。後又從其家中查獲含甲基苯丙胺的液體毒品1091克。法院審理後認為,嚴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數量巨大,且系毒品犯罪再犯、累犯,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在廣東省東莞市購買毒品後乘坐汽車運輸回重慶市,於2013年3月2日在重慶市銅梁縣某檢查站被查獲,查獲毒品冰毒和麻古2252.16克。法院審理後認為,廖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數量巨大,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惡之花”不斷侵蝕著社會。有的人因為販毒,最終走上不歸路,直至鋃鐺入獄,被判死刑;有的人因為吸毒,傾家蕩產,傷害親人,走進高牆,令人唏噓。今日,重慶市一中法院還發佈了因吸毒誘發的嚴重犯罪案例,以警醒世人,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男子歡歡喜喜回家結婚吸毒產生幻覺殺了外婆
  如果不是因為吸食冰毒產生幻覺,傷害外婆,24歲的吳強(化名)已經順利成家立業,和妻子攜手打拼未來,過著幸福的婚後生活。然而,他的此生卻被毒品所毀。
  2011年9月,吳強曾吸食毒品冰毒。同月19日,他與未婚妻沈某在其位於潼南縣的家中擺喜酒宴請親友。當日20時許,吳強與其外婆明某進入家中一樓右邊的一間房聊天。可聊著聊著,吳強無故懷疑他人要加害自己,遂將防盜門反鎖並拒絕親屬勸解。
  當晚22時許,吳強將明某的雙手捆綁,持菜刀割傷明某的頸部,又多次砍擊明某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吳強親友破門後將其捆綁並報案。隨後,趕來的民警將吳強捉獲歸案。
  經法醫鑒定,明某系失血性休剋死亡。而經重慶市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吳強符合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事後,吳強被檢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起訴到重慶市一中法院。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吳強持刀故意非法剝奪她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吳強歸案後坦白認罪,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吳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聞觀察毒品危害 甚於猛虎
  重慶市一中法院在審理毒品案件時發現,毒品危害之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毒品本身對人體的危害。醫學研究已經證明,毒品對人體的中樞神經系統、內臟器官能夠造成永久性損傷,而且毒品具有極強的成癮性,一旦吸食,無法戒斷。在吸毒人員中,艾滋病等一些惡性傳染病的發病率極高,原因是吸毒人員共用針頭,加大了艾滋病等傳染病的傳播幾率。
  另一方面則是吸毒引發衍生犯罪從而產生的對社會的危害。吸食毒品極大損害健康,吸毒人員精神萎靡,喪失勞動能力,無力從事任何工作,往往生活陷入貧困,甚至落得無家可歸的地步。因為吸毒而敗光家產,妻離子散的例子不勝枚舉。
  在重慶市一中院審理的毒品犯罪案例中,有些犯罪分子不但自己從事毒品犯罪活動,甚至將親朋好友拉下水,害人、害己、害家庭。李某某販賣毒品一案中,李某某自己販毒,又將其前妻陳某某、妻弟陳某拉來一起販毒,後被查獲,受到法律嚴懲。
  有些吸毒人員吸食毒品後,產生幻覺,喪失人性,濫殺無辜。例如張某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中,張某某因吸毒產生幻覺,先用鋤頭將鄰居鄭某殘忍殺死,又將鄰居郭某的左耳咬下,鄭某、郭某與張某某並無任何矛盾。再如鄭某某,吸毒後產生幻覺,竟將自己的姑媽當街殺死,清醒後懊悔不迭,但為時已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因吸食毒品觸犯刑法的,應負全部刑事責任,張某某和鄭某某都受到了法律的嚴厲製裁。
  毒品價格高昂,吸毒人員沒有勞動能力,很多吸毒人員為了獲取毒資,不惜鋌而走險,從事販毒、詐騙、搶劫、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成為危害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例如誾某某販賣毒品案中,誾某某60歲,其生活是在“吸毒—販毒—坐牢”的循環中度過的,屢次犯罪,屢次被抓,卻又屢教不改,刑滿釋放後就開始吸毒販毒直到再次被抓,誾某某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為了吸毒,只能“以販養吸”。
  在此,法院再次告誡廣大市民,遠離毒品,不僅是為了自己,也為了你身邊的人!
  新聞縱深毒品犯罪案件的新特點及對策建議
  日前,重慶市一中院對該院近年來審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毒品犯罪案件呈現出以下新的特點:一是犯罪手段更加隱蔽。有的犯罪分子自行駕車前往外地購買毒品,運輸回重慶,為了躲避偵查,隨走隨停,不斷改變路線;有的犯罪分子為了不留證據,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轉移毒資;有的被告人隨時更換電話號碼,每次交易都使用一個新的號碼;一些販毒團夥的主犯,雇佣他人人體藏毒,自己則居於幕後操縱指揮。犯罪分子採取的這些反偵查手段,增加了偵破、查處的難度。
  二是毒品犯罪呈現集團化、網絡化的趨勢。近幾年來,多數案件中,查獲的犯罪分子只是運輸、販賣毒品犯罪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他們往往具有特定的上下家。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比例逐漸增加,被告人之間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這表明毒品犯罪已經從零星冒頭,開始轉向集團化、網絡化。販毒網絡形成之後,毒品具有了較為固定的銷售渠道和消費渠道,禁毒更加困難。
  三是製造毒品案件有抬頭趨勢。近幾年,我市製造毒品案件數量增多。甲基苯丙胺等新型毒品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不同,可以通過化學合成的方式制取,一些犯罪分子利令智昏,通過網絡學習制毒方法,自行製造毒品並販賣牟利。製造毒品與販賣、運輸毒品相比,其危害性更甚。
  針對上述特點及變化趨勢,法院認為:一是要繼續保持嚴打毒品犯罪態勢,重點打擊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共同犯罪團夥中的主犯、販毒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犯罪分子,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再次從事毒品犯罪,反映出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和較深的主觀惡性,對這類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二是要加強社會綜治管理力度,通過多種手段打擊毒品犯罪;三是要加強禁毒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營造禁毒輿論氛圍,警醒公眾增強禁毒意識。  (原標題:“6.26”前夕 四名毒梟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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